Page 8 - 《华兴会计师》第五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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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ZHENGCEDAOHANG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扣除比例的通知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税〔2018〕99号



              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
              厅(局)、科技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

              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
              建设兵团财政局、科技局:
                 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支持
              科技创新,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(以下

              简称研发费用)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
              知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

              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
             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 年1月1日
              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

              额的75% 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
              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
              在税前摊销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
              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《财政部
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
             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

              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
              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
              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64 号)、《国家税务

              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
             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
              年第97 号)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科技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9月20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自:财政部税政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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